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为加快建成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学习方法,认真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全面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党委中心组”)分为校党委中心组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两级组织。校党委中心组成员由全体校领导、党委常委、校长助理以及学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原则上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中心组扩大会议,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学校执行。
第四条 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校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活动由组长主持,如组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五条 党委中心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学习活动。学校办公室在每年年初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学校实际,负责起草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协调安排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时间、地点、考勤等。党委宣传部定期做好学习材料的编印、发放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校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安排,学习记录、学习档案按年度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与学习方式
第七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以专题形式开展,分学习专题和研讨专题。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教育领域重要文件、办学治校过程中需要掌握的经济、法律、管理、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研讨专题尤其要注重对学校和本单位重要问题和重大决策的学习研讨。
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为主要形式。集体学习采取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中心发言、集体讨论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集体学习前确定研讨主题,轮流安排2-3名中心组成员作主题发言,全体中心组成员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力求每次研讨学习在中心组成员中形成广泛和普遍共识,并研究解决1-2个实际问题。个人自学采取研读指定书目和学习参考资料的方式,并根据学校形势任务需要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自学。
第九条 党委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开展专题调研,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调查和研究问题。
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检查考核
第十条 始终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坚持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要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学校及各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师生关心关注的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使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和促进工作的举措、领导工作的本领。
第十一条 建立和执行档案制度和通报制度。中心组学习要做到学习有计划、读书有笔记、集中研讨有记录、重点发言有提纲,建立完整的学习档案。要及时进行学习情况通报,把中心组的学习动态和主要成果告知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和引导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二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学习考勤与请假制度。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党委中心组考勤工作,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由组长负责考勤。党委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事前必须向组长请假,事后应当及时进行补课。
第十三条 党委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做理论学习的表率。在每次集中学习讨论前,要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认真阅读有关书目与材料,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积极发言。个人自学时要认真阅读、作好读书笔记。
第五章 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 集体学习时间应相对固定,一般每两周集中学习1次。暑假期间,安排扩大范围的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为2-3天,保证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应安排8—12次,不得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第十六条 党委中心组成员平时自学时间每月不得少于3小时;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和本单位根据形势发展要求与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重大学习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