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加大党员发展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员的设置
1.各学院党委根据学生规模和教职员工人数选配1-2名组织员,各党总支、机关党委可选配1名组织员,直属党支部几个单位可选配1名组织员。
2.组织员队伍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兼职组织员人选由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干部、党员教师或离退休党员中推荐,报校党委组织部考核后聘任。兼职组织员每届任期两年。专职组织员根据学校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
二、组织员的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3.工作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党性和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三、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组织员的主要工作是: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三个环节”(即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吸收预备党员;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挥参谋、督促、检查的作用。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党建工作的文件精神,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提高新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对党的认识,引导新生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
2.协助和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并通过谈话、组织开展活动、推荐参加党校学习对其进行教育培养。参与制定党员发展计划,提出建议,当好参谋,督促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3.审阅发展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规范的,要求相关党支部补充或规范材料;对情况不清楚、发展有争议的,责成有关同志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员也可去进行调查。对《发展党员预审材料综合报告表》进行认真审阅,一般情况下,对条件成熟、材料齐全的发展对象,原则上在1个星期之内进行审批。
4.督促落实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按《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示。
5.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代表上级党组织同发展对象谈话。
6.参加发展党员的预审会、党员发展大会、预备党员转正会,介绍或补充介绍对象的情况。
7.协助和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8.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员的管理
1.组织员在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受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双重管理。
2.专职组织员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相应的职级待遇;兼职组织员待遇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工作量补助或经济补贴。
3.组织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定期向组织员布置工作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认真听取组织员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员要积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组织配合,当好参谋和助手,认真负责地履行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4.组织部负责对组织员进行培训,定期召开组织员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新时期如何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5.组织部根据组织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适时确定一定比例的优秀组织员予以表彰;对在聘期不能履行职责的,组织部将适时予以解聘。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规定
(组织部2004年4月26日印发 农党组[2004]8号)
为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决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
1.公示制的对象与内容
公示的对象为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是:
(1)公示党员条件。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
(2)公示对象。即把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公示,让党内外群众对照党员条件,对公示对象进行评议和监督,衡量其是否符合条件。
(3)公示程序。即把发展党员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及发展对象的培养、培训情况在党内公开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外群众公示。
(4)公示处理结果。把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及调查处理结果公示。
(5)公示举报电话。公示举报电话及工作人员的姓名。
2.监督的主要对象
(1)公示对象。主要监督其思想品质、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学习情况、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2)有关党务工作者。主要监督与发展党员工作有关的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搞不正之风,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3)基层党组织。主要监督其是否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
3.公示的方法与形式
公示以公示栏为主,多种公示形式并存。可以用宣传栏、张榜、会议、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4.公示的程序与步骤
整个公示过程,统一规范为六个步骤,即拟定公示内容、及时进行公示、收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示问题调查处理结果。
5.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对入党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展程序及相关制度规定、举报电话等固定内容在公示栏中设置固定标牌,常年公示;对拟发展党员对象、拟转正党员名单及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公示。公示的期限一般为7天。
6.基本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党内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
(2)正确处理好群众监督与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关系,处理好公示与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的关系,对未公示的不能发展和转正,但也不能以单一的公示制取代组织考核和发展党员的其他程序。
(3)注意扩大公示效应与教育引导群众参与相互促进,增强形成发展党员公示的积极效应。
(4)认真做好对有关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收集并调查核实。属发展对象的问题,由基层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属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派人核实。调查核实后,区别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对群众反映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